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陳志超(即陳昭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失函總單位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如有繼承人出境,請提出其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