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翃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漏未填寫支票發票日,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支票發票日之聲請狀附表。
二、請敘明支票號碼究為AU6615221?抑為AV6615221?並提出記載正確支票號碼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及聲請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