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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張百玲(即王玉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股票公司名稱應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國票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