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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宮萍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及第53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69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聲請人係遭投資詐騙,現無力清償債務,相對人之債權業已抵銷聲請人之銀行存款而獲部分清償,應有重新計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僅泛稱相對人債權有重新計算之必要,惟未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證明。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通知聲請人提出主張其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具體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之證明,業於114年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相對人亦具狀陳稱其未對聲請人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應無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