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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馮志明  
代  理  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詹博聿律師
相  對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百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一O九年度事聲更一字第一號假扣押裁定,其中關於聲請人馮志明部分,准予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0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
  0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10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茲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
  ,就聲請人部分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6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撤回對於聲請人之上訴確定
  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