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三滴英鬥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景裕
聲 請 人 法鬥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菁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國榮、陳柚希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國榮、陳柚希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業依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62號民事裁定主文第二及第四項提存反擔保金(鈞院114年度存字第410號、411號),爰聲請撤銷假扣押。
二、按假扣押裁定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原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其所指者,乃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而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參照)。是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提供反擔保,僅能向執行法院聲請免為假扣押之執行或撤銷已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非謂亦得一併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62號假扣押裁定提存反擔保金,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僅得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已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尚難據此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是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容有誤會。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合於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明。從而,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