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許明玲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 號00樓
相 對 人 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蕙萱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0樓
相 對 人 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一零四年度司裁全字第四四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4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