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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代  理  人  林陳緯  
相  對  人  葉佳妤  
            張清英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之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4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4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