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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施榮華  
相  對  人  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權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之一O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七一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7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
  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