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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泰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相  對  人  金三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英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假扣押,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6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從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