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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合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鐶  
相  對  人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即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相對人與聲請人已達成庭外和解,由聲請人之業主出面代為支付積欠相對人公司之欠款。爰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並提出會議紀錄、存摺等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業主同意以會議記錄之協議結果,代為支付分配工程款予債權廠商,惟相對人預計分別於114年8、9、10月(均為20日)始得領取工程款。又本院函詢相對人使否同意撤銷假扣押裁定,相對人陳報不同意撤銷,且聲請人所提證物並非雙方和解文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所稱假扣押原因消滅之要件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