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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劉德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114年度裁全字第441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4號裁定准許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假扣押裁定再行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核無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