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勞裁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宜恒
相 對 人 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USTIN CHARLES GILL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4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447,7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47,7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資遣費計算表、工作規則、薪資明細、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證信函、網頁截圖、起訴狀、民事裁定、新轉帳戶明細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
,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