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薇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榮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薇婷為榮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榮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榮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會選任其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身分證影本、就任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14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