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黃維倫即威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威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足額繳納聲請費1,500元,及未提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之報紙等,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聲請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