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陳勉全即普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普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勉全為普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普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普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單一法人股東指定陳勉全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勉全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董事同意書、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就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70號卷宗審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