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姵璇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汪德恩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英帆環保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