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998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之最新投保單位,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戶,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籍設於新北○○○○○○○○○,此有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本院並無管轄權,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