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500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張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51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及114年12月31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分別於114年10月1日及115年1月5日送達,有本院電子公文發文收文狀態清單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