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617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映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存款及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及郵局資料後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中和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玟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