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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63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字第25013號債權憑證正本正本聲請強制執行,惟該債權憑證抬頭漏未標示原核發憑證之法院名稱,形式上欠缺債權憑證應有之公文書外觀。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及114年12月24日命其於文到後5至7日內補正,該命令分別於114年10月23日及115年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