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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2526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債  務  人  張淑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俾予以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經查詢後第三人葫蘆花工作坊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士林區,非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