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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718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梁倞瑋  
債  務  人  葉昕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