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8241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債 務 人 俞詠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於法務部矯正署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所示,債務人目前於法務部○○○○○○○○○在監執行中。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