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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4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美珍  
債  務  人  崧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炳輝  
人                   
債  務  人  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伯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樂群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僅有萬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樂群實業有限公司,且具體標的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五股區」及「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趙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