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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聲請人即債  黃亞琪  
務人                   
代  理  人  詹以勤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
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裁定於114年4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債務人於114年9月23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4年9月30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僅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9.3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3.75%)、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4.99%)以書面表示不同意外,其餘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71.89%,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等在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8,265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595,080元(8,265元×72期=595,080元),清償成數為15.34%(595,080元÷3,878,048元=15.34%),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柏文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台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265元,並應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給付,共清償72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3,878,048元;本金:876,479元。
3、清償總金額:595,080元。
4、總清償比例:15.34﹪;本金清償比例:67.89﹪。
5、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貳、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3,364
774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3,169
1,137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0,183
2,004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514
412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9,429
531
6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32,008
1,134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43,770
732
8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17,235
676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5,376
865
合計
3,878,048
8,265
參、計算說明: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期數 (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