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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黃柏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第2頁第2行所載「吳克仁」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玉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