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銓利
相 對 人 陳德鋐
鄭惠文
魏雯珍
關 係 人 鄭傑仁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鄭昭瑞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鄭昭瑞 住○○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德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鄭昭瑞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鄭昭瑞。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所有權人「鄭昭瑞」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有權人「陳德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