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日期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