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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021號
聲 請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icah Valenzuela Sanchez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