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178號
聲 請 人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家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裁定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