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FONG KAI BUSINESS GROUP CO., LTD.)、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燦能、張燦丁、林品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FONG KAI BUSINESS GROUP CO., LTD.)法定代理人為張燦能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