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3號
聲 請 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非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鵬宇營造有限公司、張叡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6日聲請狀第一頁聲請事項壹、第一行至第二行請求金額誤繕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貳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參元整,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