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24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世銘即沈世銘攤販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沈世銘攤販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因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13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沈世銘之身分證字號有誤,故有提出相對人商業登記資料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