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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33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欣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發票日及到期日與本票影本發票日及到期日日期不一致,請陳明正確發票日及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