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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350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鈺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載票面金額與本票記載不一致,請陳明正確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