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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383號
聲 請 人 鄔保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林志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代表相對人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據者之印文為「林志燦」,非時任法定代理人「王依婷」,請釋明林志燦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權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