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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長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章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裕章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