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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61號
聲 請 人 松齡扶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暉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柏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示日是否為民國112年6月26日?請具狀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