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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64號
聲 請 人 荃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濬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元,實繳500元,請補繳25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自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