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81號
聲 請 人 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OUANA OAKKARADECH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OUANA OAKKARADECH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71,940元,到期日未載,詎於114年5月11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57,552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金額,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經核閱本件本票,未載發票金額,此有該本票影本可稽。尚未完成發票行為,為無效之本票,不得據此准為裁定強制執行。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