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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35號
聲 請 人 銓宏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ULASMIT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113年10月6日)與本票正本(113年9月12日)不符,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