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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11號
聲 請 人 陳璟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發票日為之月欄係由5改寫為4,故應更正發票日為113年4月24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