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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15號
聲 請 人 宜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