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663號
聲 請 人 慶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壽濤
相 對 人 JAENUR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JAENUR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元,實繳500元,請補繳250元。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向新竹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該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