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668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泰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權茂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66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抗告人即相對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