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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065號
聲 請 人 劉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義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之本票是否為一紙?(即全部共1000萬元)。
二、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