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067號
聲 請 人 慶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壽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IIP TAPIANTAN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向桃園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該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