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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096號
聲  請  人  鍾寶鳳  


相  對  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13096號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號碼
001
113年7月5日
  200,000元
114年4月30日
CH 0000000
002
113年7月5日
  200,000元
114年5月30日
CH 0000000
003
113年7月5日
10,525,000元
114年5月30日
CH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