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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05號
聲  請  人  張森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采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張采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